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
民 事 判 决 书
(201X)粤0306民初XXX号
原告(互为被告,以下简称原告):黄某
诉讼代理人: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
被告(互为原告,以下简称被告):XX建设有限公司,住所地北京市XX区XXX号XX区42号楼,组织机构代码××。
法定代表人:杨某,该公司董事长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范某,该公司项目部负责人。
原告黄某与被告XX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本案相关情况(略)
原告的诉讼请求(简略):1.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差额合计XXX元;2.被告支付原告加班工资、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、带薪年休假工资合计XXX元;3.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XXX元;4.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XXX元;5.被告支付原告高温补贴XXX元;6.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XXX元。
被告的诉讼请求:1.被告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,无需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;2.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高温补贴费XX元;3.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XXX元;4.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。
裁决结果
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五十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七条、第八十七条,《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条例》第五十八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,判决如下(简略):
被告XX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某支付、未付工资、高温补贴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经、律师费合计112850元
驳回被告XX建设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,则应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本案受理费5元,由被告承担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审判员:
书记员:
XXX年XX月XX日